案例: 王某北京某公司員工,2016年3月8日王某有事打電話跟公司請假,公司沒有批,然后王某就不去上班了,3月14日,公司以其無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據此提交了錄音,顯示:“王某:我說公司現在意思是辭退我嗎?李主任:那你不來上班,還天天等著你嗎”。公司對辭退錄音的真實性認可。
王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仲裁階段,王某提交請假錄音,內容為:“王某:我想請個長假…王某:你明天最起碼得去趟單位得把這東西交給他一下啊,他接不接的先得讓他了解一下這事是不是…王某:嗯,明天再說吧”。
勞動合同約定:“8.7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犯有以下錯誤的或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可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補償。由于乙方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9)乙方在與甲方存在勞動關系期間一年累計曠工三個工作日以上的或連續曠工兩個工作日”。
仲裁委駁回了王某要求賠償金的請求。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關于勞動關系解除,王某于2016年3月8日打電話跟公司請假,在公司沒有批準的情況下,就直接不去上班了。王某出勤至2016年3月8日,此后無故曠工,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關系屬于合法解除,公司無需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王某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王某以有事需要處理為由,向公司請假,應當按照單位的要求辦理請假手續,而其未辦理請求手續,不再上班,違反了公司對員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系,不違反法律規定,王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申請再審
王某還是不服,向北京高級法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原判決在案件處理上明顯存在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站在強勢用人單位一方偏聽偏信坑害勞動者弱勢群體。認定事實缺乏必要證據,推理過程邏輯混亂、以偏概全,運用法律缺乏客觀公正。依法應予改判。
▌高院裁定
北京高院經審查認為,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王某以有事需要處理為由,向公司請假,應當按照單位的要求辦理請假手續,而其未辦理請求手續,不再上班,違反了公司對員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系,符合雙方認可的勞動合同中8.7(9)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王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